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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免列入家庭人口應計算範圍?

答:
(1) 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3)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4)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
(5)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 在學領有公費。
(7)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9) 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
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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