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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卻因為前配偶的財產及收入列入計算範圍,導致低收入戶審查未通過,但已離婚的配偶實際並未負扶養責任,這種情形該如何是好?

答:
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制,已經將未與單親家庭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而且也沒有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無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排除計算,以符合單親家庭實際狀況。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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