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申請後安排何時調解?

答: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二、四下午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受理聲請15日內〉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雙方)同時出席調解】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