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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受通知人於調解期日,務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
2.本會準時開會,被通知人應於開會前十分鐘,持通知單向本會報到。
3.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於調解
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4.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並得邀其屆時自行到場。
5.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由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6.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7.受通知人就本事件提出書狀時,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記載。
8.繫屬於第一審事實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案件,應將起訴書、傳喚通知書一併攜同到場。
調解須知?
2.本會準時開會,被通知人應於開會前十分鐘,持通知單向本會報到。
3.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於調解
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4.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並得邀其屆時自行到場。
5.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由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6.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7.受通知人就本事件提出書狀時,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記載。
8.繫屬於第一審事實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案件,應將起訴書、傳喚通知書一併攜同到場。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