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國民教育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學齡兒童就讀國小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例:98學年度小一新生為91.9.2-92.9.1出生),未滿6足歲需通過提早入學鑑定方可入學。2.國小學生依戶籍所在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分發入學,若學區學校班級學生人數超出教育部規定,則將轉介至其它人數較少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