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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學生入學規定

1.依據「國民教育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學齡兒童就讀國小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例:98學年度小一新生為91.9.2-92.9.1出生),未滿6足歲需通過提早入學鑑定方可入學。
2.國小學生依戶籍所在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分發入學,若學區學校班級學生人數超出教育部規定,則將轉介至其它人數較少之學校。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