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雇主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經核發核准函後,始可合法引進 外籍勞工來台工作。二、 符合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資格之雇主,如採直接聘僱者,可至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查詢及下載 (網址:http://dhsc.evta.gov.tw)。相關規定及申請表格可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www.evta.gov.tw,電話:02-85902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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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與在中華民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地區工作。考量外籍配偶原經獲准居留,因故於居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居留延期,以致逾期居留者,其外籍配偶身分自始並未改變。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1.婚姻關係存續中,且居留期限尚未屆滿。 2.婚姻關係存續中,於居留期限屆滿,未向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申請居留延期,而於逾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 3.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原居留許可在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二、 雇主於僱用前應檢視該人員之依親事由居留身分證件(上方記載配偶欄) 及戶籍謄本等資料,以防偽造居留證情形,雇主應善盡查證責任合法僱用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