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請問如何聘僱外籍勞工?

一、    雇主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經核發核准函後,始可合法引進     外籍勞工來台工作。二、    符合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資格之雇主,如採直接聘僱者,可至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查詢及下載 (網址:http://dhsc.evta.gov.tw)。相關規定及申請表格可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www.evta.gov.tw,電話:02-85902567)。
一、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與在中華民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地區工作。考量外籍配偶原經獲准居留,因故於居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居留延期,以致逾期居留者,其外籍配偶身分自始並未改變。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1.婚姻關係存續中,且居留期限尚未屆滿。     2.婚姻關係存續中,於居留期限屆滿,未向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申請居留延期,而於逾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 3.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原居留許可在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二、 雇主於僱用前應檢視該人員之依親事由居留身分證件(上方記載配偶欄)     及戶籍謄本等資料,以防偽造居留證情形,雇主應善盡查證責任合法僱用以免受罰。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31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