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即10萬元以下)採購案件,逕洽廠商採購;逾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或招標事宜。該項產品如於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有簽訂契約者,機關亦得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