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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辦理各項辦公用品之採購案件得否比照市府?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以下(即10萬元以下)採購案件,逕洽廠商採購;逾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或招標事宜。
該項產品如於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有簽訂契約者,機關亦得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採購。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