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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民國10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符合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如何申請生育補助?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符合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