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作業要點規定,設籍或居住本市之弱勢家庭若符合申請規定者,可透過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受理後並依資料進行財稅資產審查後送社會局,由社工員提供訪視評估報告後核定。
2.設籍本市弱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經社工員訪視評估其家庭有「緊急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有其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父母、監護人、本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案件審查程序為何?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8-21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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