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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案件審查程序為何?

1.根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作業要點規定,設籍或居住本市之弱勢家庭若符合申請規定者,可透過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受理後並依資料進行財稅資產審查後送社會局,由社工員提供訪視評估報告後核定。
2.設籍本市弱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經社工員訪視評估其家庭有「緊急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有其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父母、監護人、本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3.扶助標準及期限:(1)扶助金額:符合本計畫補助之兒童少年,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新臺幣三千元整。 (2)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經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延長扶助期間,最多補助十二個月。但同一事由以扶助一次為限。
4.經審核通過之案件,每人每月核發補助款3,000元,若已領取政府其他補助且經評估為高風險家庭則可補差額,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若有延長必要,最多可補助12個月。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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