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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

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服家因替代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
病。
五、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便民服務,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7-1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