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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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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含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考試或訓練及格) ,現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且無調任限制者。 (二)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形、「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限制及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第 21 條第 1 項之情事者。 (三)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近3年內無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四)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辦公室軟體操作。 (五)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溝通與團隊合作能力,並能配合業務加班及輪調者。 (六)具汽、機車駕照尤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