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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年齡限制及相關規定

1. 役男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再)出境就學應申請核准。
(1) 出境至國外(含香港、澳門地區)就學役男:
出境國外就學役男須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大學
以下(含語言學校)至24歲,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
返國後得依規定,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
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至於不符合規定,無法再出
境繼續就學者,應儘速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2) 赴大陸地區就學役男:
A. 就讀我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者:
役男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修習學士學位至24歲、碩士學位至27歲,博士學位至30歲),返國後得依規定,檢附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B. 非就讀我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如醫事相關科系)者:
役男若具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身分,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同上)者,返國後得依規定,檢附我經濟部投審會出具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證明,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在學證明、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2. 役男經申請核准(再)出境就學,於核准後3個月內仍未出境者,經查明後若無特殊情事,應依規定進行徵兵處理。

3. 役男申請出境或再出境就學後,若未再入境,請於其屆25歲、28歲及31歲之年1月起時間點,通知應補附符合出境就讀學士、碩士或博士規定之證明文件俾繼續就學,若通知後3個月內仍未補具相關在學證明,則依法進行催告6個月內返國之程序。

4. 役男經通知補附相關證明後,查未具僑民役男身分,且未符合出境
就學規定者,應催告渠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有關就讀學歷及就
學最高年齡之催告規定如下:
(1) 役男屆25歲:大學學制4年以下,未符合延長就學年齡規定仍就讀大學以下課程,或未在學者。
(2) 役男屆28歲:大學學制4年以下,未符合延長及順延就學年齡規定仍就讀研究所碩士班以下課程,或未在學者。
(3) 役男屆31歲:大學學制4年以下,未符合延長及順延就學年齡規定仍就讀博士班以下課程,或未在學者。
(4) 役男出境就學之「延長」及「順延」就學年齡規定為,出境就學役男,如就讀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大學如為5年學制,大學就讀年齡得延長為25歲(5年學制-4年學制=1,24+1=25),後續就讀碩士班及博士班年齡分別得順延至28歲(27+1)及31歲(30+1);大學學制7年者,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為33歲(7-4+30)。】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5. 役男出境就學屆滿33歲之年12月31日仍未返國者,應依法催告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出境就學役男年齡屆滿33歲之年12月31日仍未返國,且未具僑民役男身分者,因逾出境就學最高年齡33歲規定,於34歲之年1月1日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規定催告(6個月)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該等役男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最重刑罰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6. 相關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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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4-1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100